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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鼓励博山区以外的各类企业到我区设立企业总部,第1-2年给予其形成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40%资金奖励,第3-5年给予其形成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30%资金奖励。奖励资金30% 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理人,70%作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。
2.对来博山区投资兴办生产性独资企业或外来投资额占50%以上的生产性合资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,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,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%给与奖励;外来投资在2000万元-5000万元的,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%给与奖励。
3.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,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,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,后2年按50%给予奖励;外来投资在2000万元-5000万元的企业,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%给予奖励,后2年按30%给予奖励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。
4.对利用国(境)外投资引荐人实际奖励。引荐人限定一人。每引进外资100万美元(以外汇管理局数字为准),奖励引荐人2万元人民币。
5.外来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,不享受本政策:
(1)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;
(2)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或环评不达标的;
(3)有其他违反国家、省、市和博山区有关政策规定的。